依纪依法严查涉黑腐败和黑恶势力“保护伞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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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指出,要深挖涉黑腐败和黑恶势力“保护伞”,坚决清除包庇、纵容黑恶势力的腐败分子,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助长黑恶势力坐大成势、干预和阻挠案件调查处理等问题,严肃查处“村霸”、宗族恶势力和黄赌毒背后的腐败行为。黑恶势力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,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,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打击。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充当社会黑恶势力的后台和“保护伞”,严重危害党群干群关系,败坏党的形象,侵蚀社会公平正义,必须予以严惩。
本文以案例解读适用纪律条文,对认定和处理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、充当黑恶势力“保护伞”行为提供借鉴参考。
景某,原T县公安局党委委员、副局长。侯某等多人(另案处理)在当地欺压群众,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,开设“百家乐”网络赌场,涉案赌资达2.23亿余元。期间,侯某等人多次安排他人通过非法拘禁方式索要赌债。2017年11月,D镇政府财政所工作人员任某挪用新农合资金参与百家乐赌博,公安机关在查处该案期间,经景某协调,侯某等人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未被查处,之后又继续实施百家乐赌博,在当地构筑了一个庞大的赌博网络。
另外,T县公安局4次立案侦查了张某(另案处理)伤害、非法拘禁案件4起。在案件侦办过程中,景某插手案件,最终在其授意、指使、安排下,张某等被取保候审。张某被取保候审后,继续实施非法持有枪支、开设赌场、非法拘禁、贩卖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。2018年11月,当地纪委监委对景某立案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。
⭐本案的焦点是如何认定景某的违纪违法行为。
2018年1月,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发出《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》,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。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,是我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部署开展的,对于保障人民安居乐业、社会安定有序、国家长治久安,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具有重大意义。
一、景某构成纵容涉黑涉恶活动、为黑恶势力充当“保护伞”行为,并构成犯罪
所谓黑恶势力“保护伞”,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,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,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、有案不立、立案不查、查案不力,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,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。党员、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“保护伞”的,将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务责任,涉嫌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本案中,景某为侯某、张某等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当“保护伞”,严重破坏干群关系,侵蚀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,构成《党纪处分条例》第115条规定的“纵容涉黑涉恶活动、为黑恶势力充当‘保护伞’”行为。另外,景某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,构成《刑法》第294条规定的包庇、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,应当根据纪法衔接条款,追究法律责任。
二、正确认定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,充当黑恶势力“保护伞”行为
在执纪实践中,对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,充当黑恶势力“保护伞”行为的认定和处理,特别是在适用《党纪处分条例》第115条过程中,应注意把握好以下问题:
(一)违纪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,包括所有党员。
(二)本违纪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。
(三)本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,侵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。
(四)本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是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,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、为黑恶势力充当“保护伞”。该行为的量纪起点是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,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这体现了党内法规对该类行为的零容忍。
根据《刑法》第294条规定,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:(一)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,人数较多,有明确的组织者、领导者,骨干成员基本固定;(二)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,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,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;(三)以暴力、威胁或者其他手段,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,为非作恶,欺压、残害群众;(四)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,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,称霸一方,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,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,严重破坏经济、社会生活秩序。
根据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颁布的《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》规定,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,应当认定为“恶势力”:经常纠集在一起,以暴力、威胁或者其他手段,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,为非作恶,欺压百姓,扰乱经济、社会生活秩序,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,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。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,纠集者相对固定,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、故意伤害、非法拘禁、敲诈勒索、故意毁坏财物、聚众斗殴、寻衅滋事等,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、组织卖淫、强迫卖淫、贩卖毒品、运输毒品、制造毒品、抢劫、抢夺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、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、交通秩序以及聚众“打砸抢”等。
现实中,党员纵容涉黑涉恶活动、为黑恶势力充当“保护伞”有多种表现形式。比如,通过吃饭、站台、交朋友等相对隐蔽的形式,为涉黑组织壮胆助威和运作关系,甚至以“干儿子”“干外甥”或朋友等名义,为涉黑人员首脑或骨干人员提高“社会地位”;表面上出于“人情世故”和“朋友请托”,通过说情、打招呼、通风报信等方式对涉黑人员组织予以保护,甚至协调公安、检察或审判机关对相关涉黑人员“网开一面”,使其逃避应有处理或制裁;为涉黑人员违法承揽工程项目、获取经营权等提供帮助,甚至以本人或亲属名义,通过借款或入股方式参与其中并获取非法利益;使各类“马仔”与涉黑人员和组织勾连,自己在幕后参与或主导了违法犯罪活动,甚至明目张胆地为黑恶势力站台撑腰。以上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,应当根据纪法衔接条款追究法律责任。
注意违纪与违法行为的界限。《刑法》第294条第3款中规定的“包庇、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”行为,不要求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。利用职务便利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,酌情从重处罚。包庇、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,事先有通谋的,以具体犯罪的共犯论处。
⭐本文节选自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《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〉案例教程(第二版)》。
本书紧密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,详细介绍了纪律处分的基本原则、适用范围和运用规则等,梳理了条例规定的6大类100多种违纪行为,通过大量疑难典型案例,配以分歧意见、案例评析、纪法衔接等内容,逐条对条文进行解析,逐一对案例进行释惑,为广大党员干部和纪检监察干部深入学习、理解、运用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提供有益帮助。本书亦可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开展工作时借鉴参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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